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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皇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盛 訴訟代理人 鄭安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7 年司催字第37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司催字第379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皇典科技有限│中國石油化│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43,000元 │107年9月26日 │MN0000000 │ │ │ │公司 黃楠盛│學工業開發│行建興分行│3-7-00 │ │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 │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