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 原告 欒自良
訴訟
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律師
林靜歆律師
再審
被告 鄧光明
盈餘運通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育英
再審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於
民國109 年4 月23日所為109 年度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