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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 原告  欒自良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林靜歆律師 再審 被告  鄧光明        盈餘運通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育英 再審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於 民國109 年4 月23日所為109 年度訴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