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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富安 相 對 人 壽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之調解結果,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 請人)退休金新臺幣80萬元…,資方(即相對人)預定於108年1 2月15日前向台灣銀行退休金專戶申請退休金方式給付勞方(即 聲請人)…」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兩造間因給付退休金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 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退休金新臺幣 80萬元…,資方(即相對人)預定於108年12月15日前向台 灣銀行退休金專戶申請退休金方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 」。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為證,且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 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 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該調解內容未履行部分 為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