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楊富安
相 對 人 壽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政傑
上列
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之調解結果,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
請人)退休金新臺幣80萬元…,資方(即相對人)預定於108年1
2月15日前向台灣銀行退休金專戶申請退休金方式給付勞方(即
聲請人)…」之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兩造間因給付退休金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
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退休金新臺幣
80萬元…,資方(即相對人)預定於108年12月15日前向台
灣銀行退休金專戶申請退休金方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
」。
詎相對人竟未履行
上開調解內容,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
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為證,且
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
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
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該調解內容未履行部分
為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