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吳易亮
相 對 人 巨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振添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
所載:「勞資雙方
合意以新臺幣29578元就
本案之
108年12月份工資、任職
期間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賠償6%退
休金金額等各項請求給付,雙方達成和解。…資方(即相對人)
應於109年1月10日下午17:00時前,全額匯入勞方(即
聲請人)
所指定原留存於資方(即相對人)之薪資轉帳戶內給付完畢」之
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並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調解
成立,
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之義務,
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之
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
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年12月27日高市勞關字第10841481100
號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
可稽。又依
該調解紀錄內容,足認
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
所示款項成立調解。而相對人屆期既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
,業經聲請人提出帳戶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為憑,則
揆諸上
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