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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吳易亮 相 對 人 巨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添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合意以新臺幣29578元就本案之 108年12月份工資、任職期間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賠償6%退 休金金額等各項請求給付,雙方達成和解。…資方(即相對人) 應於109年1月10日下午17:00時前,全額匯入勞方(即聲請人) 所指定原留存於資方(即相對人)之薪資轉帳戶內給付完畢」之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並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調解 成立,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之義務,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之 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 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年12月27日高市勞關字第10841481100 號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依 該調解紀錄內容,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 所示款項成立調解。而相對人屆期既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 ,業經聲請人提出帳戶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為憑,則揆諸上 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