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陳珮琦
相 對 人 準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9 年5 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
案
所載:「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
聲請人(即勞方) 新臺幣
25,000元,分3 期自109 年5 月31日起
分期給付,一期未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向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之內容,於17,000
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9 年5
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
詎相
對人僅於109 年6 月1 日給付8,000 元,即未再給付,因此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
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
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
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
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5
月20日函
暨該局同年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暨內頁在卷
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