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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陳珮琦 相 對 人 準提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9 年5 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 案所載:「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即勞方) 新臺幣 25,000元,分3 期自109 年5 月31日起分期給付,一期未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內容,於17,000 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9 年5 月18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 對人僅於109 年6 月1 日給付8,000 元,即未再給付,因此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 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 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 調解紀錄簽名,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5 月20日函暨該局同年月1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暨內頁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