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清添
相 對 人 壽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政傑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
所載:「2.勞、資雙方
合意,資方於民國109年1月3
日下午5時前先將新臺幣100,000元匯入勞方提供銀行帳戶,銀行
戶名:蔡清添,銀行:玉山銀行澄清分行,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之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給付工資及
資遣費等之勞資爭
議,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
解成立,調解內容為:「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於民國
109年1月3日下午5時前先將新臺幣100,000元匯入勞方提供
銀行帳戶,銀行戶名:蔡清添,銀行:玉山銀行澄清分行,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竟未履行
上開調
解內容,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及
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玉山
銀行澄清分行帳戶內頁影本為證。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給付,亦有本院公務電話
記錄在卷
可考。是聲請人以相
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