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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清添 相 對 人 壽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所載:「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於民國109年1月3 日下午5時前先將新臺幣100,000元匯入勞方提供銀行帳戶,銀行 戶名:蔡清添,銀行:玉山銀行澄清分行,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之勞資爭 議,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 解成立,調解內容為:「2.勞、資雙方合意,資方於民國 109年1月3日下午5時前先將新臺幣100,000元匯入勞方提供 銀行帳戶,銀行戶名:蔡清添,銀行:玉山銀行澄清分行,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 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玉山 銀行澄清分行帳戶內頁影本為證。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給付,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相 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