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陳喬溱
相 對 人 海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鴻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
所載:「(一)……資方(即相對人)就
本案有關工資
、勞健保、勞工新制退休金及終止勞動契約等爭議,同意給付勞
方(即
聲請人)新臺幣158,244元(工資150,000元、勞退6%
8,244元),並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含)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
戶內」之調解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09年7月29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結果為:「(一)…資方(即相對人)就本案有關工資、勞
健保、勞工新制退休金及終止勞動契約等爭議,同意給付勞
方(即聲請人)新臺幣158,244元(工資150,000元、勞退6%
8,244元),並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含)前匯入勞方原薪
資帳戶內」,
詎相對人竟未履行
上開調解內容,
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
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
惟相
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薪資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
可考,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