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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陳喬溱 相 對 人 海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方案所載:「(一)……資方(即相對人)就本案有關工資 、勞健保、勞工新制退休金及終止勞動契約等爭議,同意給付勞 方(即聲請人)新臺幣158,244元(工資150,000元、勞退6% 8,244元),並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含)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 戶內」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 國109年7月29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 解結果為:「(一)…資方(即相對人)就本案有關工資、勞 健保、勞工新制退休金及終止勞動契約等爭議,同意給付勞 方(即聲請人)新臺幣158,244元(工資150,000元、勞退6% 8,244元),並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含)前匯入勞方原薪 資帳戶內」,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 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 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相 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薪資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