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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李采潔 相 對 人 皇后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禮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一)協商後對造人給付聲請人109 年5 月份 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合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對造人預 定自109 年6 月28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0期給付聲請人,每期 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每月每期以當月28日前給付,如有一 期未如期給付則視同後續各期全到期,以匯入聲請人領薪帳戶方 式給付. . . 雙方達成和解。」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萬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09 年6 月1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 解,雙方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9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 為止月於每月28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5,000 元。相對人今尚未對聲請人為給付餘款,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 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 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 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109 年6 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在卷可稽,又相對人迄 今為止,僅給付四期後,未依調解內容繼續給付,業據聲請 人陳明在卷,亦經其提出合作金庫銀行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相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 ,就尚未清償之90,000元,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