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李采潔
相 對 人 皇后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顧禮聖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
所載:「(一)協商後
對造人給付
聲請人109 年5 月份
工資、
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合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對造人預
定自109 年6 月28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0期給付聲請人,每期
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每月每期以當月28日前給付,如有一
期未如期給付則視同後續各期全到期,以匯入聲請人領薪帳戶方
式給付. . . 雙方達成和解。」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
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萬元之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
國109 年6 月1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
解,雙方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9 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
為止
按月於每月28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5,000
元。
惟相對人
迄今尚未對聲請人為給付餘款,
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又所謂調解成立,係指調解方案經勞資雙方同意並在
調解紀錄簽名者而言,此觀同法第19條前段即明。查,兩造
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
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109 年6 月11日勞資爭議調解
記錄在卷
可稽,又相對人迄
今為止,僅給付四期後,未依調解內容繼續給付,
業據聲請
人陳明在卷,亦經其提出合作金庫銀行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相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方案履行其義務
,就尚未清償之90,000元,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經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