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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計量學科技研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相 對 人 劉奕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 調解方案第二、三項所載「二、勞資雙方針對車損部分,…。其 剩餘金額120,000元,勞資雙方同意每月由勞方薪資中扣款6000 元。三、…,勞方應自108年6月10日起。共20期。第1期於108年 6月10日由勞方薪資中扣款6000元整。…第20期於110年1月10日 由勞方薪資中扣款6000元整。…;前述分期給付金額,勞方或期 間中離職,其餘未到期之分期款項均視為全部到期,…。」,其 中新臺幣114,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案,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此有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相對人第一至二十期即10 8年6月10日至110年1月10日,每月均應由聲請人自其薪資中 扣款新臺幣(下同)6,000元,相對人自調解成立後均未 再至聲請人處上班,致聲請人僅於108年6月10日由聲請人薪 資中扣款6,000元,尚欠114,000元,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 案之義務,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間之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 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 年6 月6 日函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解紀錄、相對人108 年5 月份薪資單 、聲請人於108 年6 月14日催告相對人於期限內至聲請人公 司辦理請假或離職手續之存證信函及收受存證信函回執影本 為證,經核無訛。是聲請人於109 年3 月3 日具狀以相對人 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之金額尚有114,000 元為由,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 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