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賴鈺心
相 對 人 崇昇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華瑋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
所載:「(一)勞資雙方
合意以新臺幣40,655元整,就
本案之各項請求給付,雙方達成和解。(二)資方(即相對人)
應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下午17:00時前,全額匯入勞方(即
聲請
人)所指定原留存於資方之薪資轉帳戶內給付完畢。」之調解內
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
109年2月19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
內容為:「(一)勞資雙方合意以新臺幣40,655元整,就本
案之各項請求給付,雙方達成和解。(二)資方(即相對人
)應於109年3月31日下午17:00時前,全額匯入勞方(即聲
請人)所指定原留存於資方之薪資轉帳戶內給付完畢。」
詎
相對人竟未履行
上開調解內容,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
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又相對
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薪轉帳戶存
摺封面及內頁
可考。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
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