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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執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賴鈺心 相 對 人 崇昇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九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一)勞資雙方合意以新臺幣40,655元整,就 本案之各項請求給付,雙方達成和解。(二)資方(即相對人) 應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下午17:00時前,全額匯入勞方(即聲請 人)所指定原留存於資方之薪資轉帳戶內給付完畢。」之調解內 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 109年2月19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 內容為:「(一)勞資雙方合意以新臺幣40,655元整,就本 案之各項請求給付,雙方達成和解。(二)資方(即相對人 )應於109年3月31日下午17:00時前,全額匯入勞方(即聲 請人)所指定原留存於資方之薪資轉帳戶內給付完畢。」詎 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 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 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又相對 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薪轉帳戶存 摺封面及內頁可考。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 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