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專調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許美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率間聲請勞動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書狀或筆錄, 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 . ⑵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⑶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⑷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⑸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⑹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勞動事 件法第22條第1 項、第18條第3 項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但相對人填載「鄧率」,其他 欄記載「良安行有限公司」,則本件相對人難以確定,亦無 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 ;另聲請人就調解聲明亦無具體載明,均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1.相對人(相對人如係法人者,請提出法人變更登記表、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資料;相對人如係自然人者,請提出自然人之 戶籍資料) 2.本件調解請求之聲明 3.聲請人記載調解金額新臺幣70萬元之項目、數額、各項計算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