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許美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鄧率間聲請勞動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書狀或筆錄,
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 . ⑵相對人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
;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
務所或營業所。⑶有法定
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
法定代理人與
關係人之關係。⑷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⑸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⑹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勞動事
件法第22條第1 項、第18條第3 項分別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但相對人填載「鄧率」,其他
欄記載「良安行有限公司」,則本件相對人難以確定,亦無
法確定相對人之
當事人能力及
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
;另聲請人就調解聲明亦無具體載明,均與前開應備程式不
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1.相對人(相對人如係法人者,請提出法人變更登記表、法定
代理人之戶籍資料;相對人如係自然人者,請提出自然人之
戶籍資料)
2.本件調解請求之聲明
3.聲請人記載調解金額新臺幣70萬元之項目、數額、各項計算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