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81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吳立偉
周棟樑
被 告 安証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祥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9
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685元。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18,0
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9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對訴外人方宗瑋(下稱方宗瑋)有本金4 萬元
及自108 年10月3 日起
迄今
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就此已
於109 年3 月31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16
58號
本票裁定為
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經本院分別
於109 年5 月14日、同年月27日核發109 年度司執字第4328
7 號
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下稱
系爭執行命令)在案,扣押
方宗瑋對被告每月應領各項薪資
債權逾1 萬5,719 元部分,
被告於收受系爭執行命令10日內,未於法定
期間內向本院聲
明
異議,復未依系爭執行命令配合辦理,為此依法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7,685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
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前開主張,已提出系爭執行命令、109 年6 月23日台北
民權郵局第32號
存證信函暨回執、逾期合約結清計算表、方
宗瑋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商工登記公示
資料,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命令卷宗查核無誤。被告經本
院合法通知,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系爭執行
命令請求被告將每月應給付王建凱薪資其中3,537 元【計算
式:基本工資以22,000元計算,扣除最低生活費用13,099元
的1.2 倍,以及公法上義務2,744 元,即為3,537 元。】,
自109 年5 月31日起至109 年3 月31日止共5 個月合計共17
,685元【計算式:3,537 元/ 月×5 =17,685元】給付予原
告,經過調查與
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
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