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89號
原 告 張佳揚
被 告 聰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惇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
告者,由被告
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
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勞動事
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7
條及第28條第1項所分別明定。
二、查原告固以其受僱於被告,而其勞務提供地在大陸地區深圳
市及本院管轄之高雄市,而主張本院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有管轄權,並提出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為憑,此
為被告否認,辯稱:被告對於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及錄音譯
文之形式上及實體內容之真正,仍有質疑,縱依原告提出之
錄音譯文內容,
足證「高雄地區」並「
非」原告之「勞務提
供地」,本件應移轉管轄至被告公司
住所地即新竹地院審理
等語。
經查,原告應徵被告公司之海外銷售業務人員職缺,
工作地點在廣東省深圳市,此有原告應徵被告公司海外銷售
業務人員職缺E-MAIL信件、被告在YES123求職網站徵才網頁
資料等件
可稽,亦
核與原告
自承伊受僱於被告在大陸地區深
圳市服勞務一情相符,
堪予認定屬實;又依原告自行製作並
提出之錄音譯文對話內容:「00:02徐惇穎:我是把你從高
雄挖過來當然會給你房補啊。00:07張佳揚:那說到高雄這
個區塊是說如果到時候跑的時候我回去的時候也可以順便跑
高雄那邊嘛。…」、「…00:45張佳揚:就是我回去的時候
可以順便去那邊跑一下這樣子。00:46徐惇穎:對。00:47
徐惇穎:看你有沒有需要有需要就歡迎你去啊可以去跑一下
。00:50張佳揚:可以去跑一下。00:51徐惇穎:當然啦。
00: 52徐惇穎:花個一天去把它跑一跑。」等語,顯見高雄
地區僅為原告自行擇定「可能」欲前往跑業務之處,
尚非由
被告指派原告在高雄地區服勞務,況由原告於勞資爭議調解
申請書親自書寫勞資爭議事實及經過:「僱主不經預告終止
勞動契約,且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
資遣費,因公司派本人
到大陸工作房屋租金及
押金未依約定給付,勞健保6%勞退
全部TWD35059。」等語,亦
足徵兩造之勞資爭議與本院轄區
即高雄地區
無涉,從而,原告以其勞務提供地亦在高雄市
云
云,無從憑採。末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之
主營業所之所在地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為兩造分別於書狀中
記載明確,並有公司基本資料
可證,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之轄區,則依
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是本院就本件
原告之訴並無管轄權,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
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