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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89號 原   告 張佳揚 被   告 聰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惇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 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 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勞動事 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7 條及第28條第1項所分別明定。 二、查原告固以其受僱於被告,而其勞務提供地在大陸地區深圳 市及本院管轄之高雄市,而主張本院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有管轄權,並提出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為憑,此 為被告否認,辯稱:被告對於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及錄音譯 文之形式上及實體內容之真正,仍有質疑,縱依原告提出之 錄音譯文內容,足證「高雄地區」並「」原告之「勞務提 供地」,本件應移轉管轄至被告公司住所地即新竹地院審理 等語。經查,原告應徵被告公司之海外銷售業務人員職缺, 工作地點在廣東省深圳市,此有原告應徵被告公司海外銷售 業務人員職缺E-MAIL信件、被告在YES123求職網站徵才網頁 資料等件可稽,亦核與原告自承伊受僱於被告在大陸地區深 圳市服勞務一情相符,予認定屬實;又依原告自行製作並 提出之錄音譯文對話內容:「00:02徐惇穎:我是把你從高 雄挖過來當然會給你房補啊。00:07張佳揚:那說到高雄這 個區塊是說如果到時候跑的時候我回去的時候也可以順便跑 高雄那邊嘛。…」、「…00:45張佳揚:就是我回去的時候 可以順便去那邊跑一下這樣子。00:46徐惇穎:對。00:47 徐惇穎:看你有沒有需要有需要就歡迎你去啊可以去跑一下 。00:50張佳揚:可以去跑一下。00:51徐惇穎:當然啦。 00: 52徐惇穎:花個一天去把它跑一跑。」等語,顯見高雄 地區僅為原告自行擇定「可能」欲前往跑業務之處,尚非由 被告指派原告在高雄地區服勞務,況由原告於勞資爭議調解 申請書親自書寫勞資爭議事實及經過:「僱主不經預告終止 勞動契約,且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資遣費,因公司派本人 到大陸工作房屋租金及押金未依約定給付,勞健保6%勞退 全部TWD35059。」等語,亦足徵兩造之勞資爭議與本院轄區 即高雄地區無涉,從而,原告以其勞務提供地亦在高雄市云 云,無從憑採。末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之 主營業所之所在地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為兩造分別於書狀中 記載明確,並有公司基本資料可證,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之轄區,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是本院就本件原告之訴並無管轄權,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 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