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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92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陳國賢 被   告 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給付給付扣押薪資事 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110年 1月14日(本院收狀日)具狀撤回起訴,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