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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真晨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自得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 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86,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