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合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魯玉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景煥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5萬9,000元,應繳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