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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合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玉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景煥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5萬9,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