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徐士閔       湯修茹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福爾摩沙物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 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上訴聲明第2、3項,請求給付工資、財產上損害共 計新台幣(下同)19萬8,4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但 工資共計17萬8,449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880元,故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0 元(3,150-1,880=1,270),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