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和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浩達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陳建名與
被告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
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