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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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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和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達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陳建名與被告偉聯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