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朱國正
被 告 慶峰鋼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琪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
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而起訴,而被告公司地址設於
桃園市桃園區,有原告民事
起訴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在卷
可稽,又原告陳明其勞務提供地在新竹工業區,
亦有原告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佐,均不在本院管
轄區域內,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