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 原   告 朱國正 被   告 慶峰鋼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琪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而起訴,而被告公司地址設於 桃園市桃園區,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 料查詢在卷可稽,又原告陳明其勞務提供地在新竹工業區, 亦有原告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佐,均不在本院管 轄區域內,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