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1號
原 告 王宥程
訴訟
代理人 李兆隆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禾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沛婕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沛婕為被告禾秝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
,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當
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王士豪,於民國110年5月20日變
更為許沛婕,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憑,
揆諸首揭說明,
自應由許沛婕聲明承受訴訟。
惟當事人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爰依職權裁定命許沛婕為被告
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