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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楊玟儀  被上訴人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易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 洪培睿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