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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楊玟儀 

被上訴人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易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8頁事實及理由欄第四、五、六項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六、七、八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倒數第三、四行關於「其中289,000元自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289,000元自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