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林有亮
訴訟
代理人 朱宏杰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8,000元(計算式:工作損失438,000元+
精神慰撫金100,
000元=5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03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
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
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