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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林有亮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8,000元(計算式:工作損失438,000元+精神慰撫金100, 000元=5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又因原告於 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03號)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