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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原   告 蔡慶霖即蔡建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益聯合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訴外人之詹喬棚 對於被告通益聯合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在新臺幣(下同)17萬 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 息,暨程序費用1,000元及執行費用1,360元之範圍內存在;聲明 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72,360 元及其利息。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3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