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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號 原   告 朱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峰鋼業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足之工資新臺幣(下 同)13,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再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 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原告應繳納之裁判 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末查 ,本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位所列之被告公司名稱與後附之「 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當事人欄位所列被告公司名稱之記載 不符,經本院依職權查得被告公司名稱為「慶峰鋼業工程有限公 司」(原告誤載為「協慶峰鋼業工程有限公司」),依職權更 正,如兩造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見,請具狀陳報,併予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