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洪玉鳳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陸潔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253元(含資遣
費37,753元、預告
期間工資23,500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1,000元×1/3=333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
聲請訴訟救助
,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訴訟救助之聲
請如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