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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原   告 洪玉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潔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253元(含資遣 費37,753元、預告期間工資23,500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1,000元×1/3=333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 ,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 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訴訟救助之聲 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