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陳清標
原告與
被告連興和樂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
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如附表一,計新臺幣(下同)239,785 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 元,然附表一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
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即1,693 元
(2540元×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847
元(0000 -00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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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數額(新臺幣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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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短少工資 │2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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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預告工資 │5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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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特休未休工資│26,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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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6 %退休金 │135,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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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239,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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