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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陳清標 原告與被告連興和樂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如附表一,計新臺幣(下同)239,785 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540 元,然附表一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 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即1,693 元 (2540元×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847 元(0000 -00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一 ┌──┬──────┬──────────┐ │編號│項目    │數額(新臺幣 / 元) │ ├──┼──────┼──────────┤ │ 1 │短少工資  │22,400       │ ├──┼──────┼──────────┤ │ 2 │預告工資  │56,000       │ ├──┼──────┼──────────┤ │ 3 │特休未休工資│26,133       │ ├──┼──────┼──────────┤ │ 4 │6 %退休金 │135,252       │ ├──┴──────┼──────────┤ │合計       │239,7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