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李英石
被 告 乙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楠彬
原告對被告
聲請發發
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3662 號),
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新台幣(下同)18萬元、失
業薪資
損害賠償10萬元、勞健保給付8 萬6,552 元、利息3,448
元,共計37萬元,應徵
裁判費3,970 元,但退休金180,000 元部
分暫免徵收2/3 即1,25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合計
應徵裁判費2,717 元(3,970 -1,253 =2,717 ),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17 元(2,717 -500 =
2,217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