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退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李英石 被   告 乙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楠彬 原告對被告聲請發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3662 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新台幣(下同)18萬元、失 業薪資損害賠償10萬元、勞健保給付8 萬6,552 元、利息3,448 元,共計37萬元,應徵裁判費3,970 元,但退休金180,000 元部 分暫免徵收2/3 即1,25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合計 應徵裁判費2,717 元(3,970 -1,253 =2,717 ),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17 元(2,717 -500 = 2,217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