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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4號 原   告 周金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新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 下同)2 萬2,033元、資遣費3,174 元、預告工資7,933元、加班 費1 萬5,084 元、失業給付損害賠償12萬8,520 元及提繳勞工退 休金4,284 元,共計18萬1,028 元(聲明第1 項應為176,744 元 【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捌】,誤載為176,17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90 元,但工資2 萬2,033 元、資遣費3,174 元、預 告工資7,933 元、加班費1 萬5,084 元、提繳勞工退休金4,284 元,共計5 萬2,508 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 即667 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323 元(1,990 -667 =1,323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