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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李偉斌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良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3,19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750 元,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252,396 元,依上 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84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10 元(計算式:3,750 元-1,840 元=1,910 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50 號受理 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