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李偉斌
訴訟
代理人 吳龍建法扶
律師
原告與
被告良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3,19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750 元,
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252,396 元,依
上
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84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910 元(計算式:3,750 元-1,840 元=1,910 元)
,又原告另
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50 號受理
中,如其聲請經
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
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