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曹一元
訴訟
代理人 王舜信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良安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 元,然附表所示各項請求
項目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813元(計算式:1220×2/3=813
,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徵裁判費為407元(計算式
:0000-000=407)。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
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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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金額(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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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資遣費 │2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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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特別休假工資 │1333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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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休息日出勤應加│63999 元 │
│ │倍發給工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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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定假日出勤應│15999 元 │
│ │加倍發給工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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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提撥6%退休金 │1963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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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計 │1152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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