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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曹一元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安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原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 元,然附表所示各項請求 項目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813元(計算式:1220×2/3=813 ,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原告應徵裁判費為407元(計算式 :0000-000=407)。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5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 │編號│項目     │金額(新台幣)      │ ├──┼───────┼─────────────┤ │ 1 │資遣費    │20000 元         │ ├──┼───────┼─────────────┤ │ 2 │特別休假工資 │13333 元         │ ├──┼───────┼─────────────┤ │ 3 │休息日出勤應加│63999 元         │ │  │倍發給工資  │             │ ├──┼───────┼─────────────┤ │ 4 │國定假日出勤應│15999 元         │ │  │加倍發給工資 │             │ ├──┼───────┼─────────────┤ │ 5 │提撥6%退休金 │1963 元          │ ├──┼───────┼─────────────┤ │  │ 總計    │115294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