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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5號 原   告 葉書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皇家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 9,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 1,000-667=33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