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5號
原 告 葉書哲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皇家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
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
9,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
1,000-667=33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