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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劉昊宇 輔 佐 人 鄧學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 ,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 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 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 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 千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36 元,聲請 人應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