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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莊清安 原告與被告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然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原告如因前開請求涉訟,請自行按該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