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原 告 莊清安
原告與
被告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然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原告如因前開請求涉訟,請自行按該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