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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詹璧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揚財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116元【計算 式:積欠工資265,208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86,331元+上2項合 計金額以5%計算之利息22,577元(即〈265,208元+186,331元 〉×0.05=22,5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474,11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180元;又依前揭說明可知,積欠工資及提 繳勞工退休金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307元,是本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873元(計算式:5,180元-3,307元=1,8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