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號
原 告 詹璧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威揚財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116元【計算
式:積欠工資265,208元+提繳勞工退休金186,331元+上2項合
計金額以5%計算之利息22,577元(即〈265,208元+186,331元
〉×0.05=22,5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474,11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180元;又依
前揭說明可知,積欠工資及提
繳勞工退休金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307元,是本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873元(計算式:5,180元-3,307元=1,8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