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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0號 原   告 蔡佳玲       陳思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佳立達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蔡佳玲、陳思瑀二人請求資遣 費金額各為新台幣(下同)362,334元、121,000元,各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970元、1,330元,惟依前開規定,各得暫免徵收裁判 費之三分之二即2,647元、887元,故原告蔡佳玲、陳思瑀應分別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3元(計算式:3,970元-2,647元=1,323 元)、443元(計算式:1,330元-887元=443元)。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