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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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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21號 原   告 崔永誠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0,637 元(含資遣費8,945元、失業給付損失216,540元、修車費用50,4 00、代墊費用2,870元、延長工時工資131,882元)及其利息,暨 提繳12,832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42 3,469元,原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惟請求給付工資、資遣 費部分合計140,8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033元(1,550元×2/3= 1,0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97元 (4,630元-1,033元=3,597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 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 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