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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與被告曜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