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與
被告曜丞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
債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