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4號
原 告 黃文豐
原告與
被告潤東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
0元,
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
18,48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43元(計算式:27,73 0
元-18,487元=9,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