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黃勝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原告與
被告中一工程有限公司、傳承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60,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