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林子鈞
訴訟
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上十慶電器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31萬
0,463元、預告工資4萬9,674元、特休未休工資8萬2,790元及提
繳勞工退休金40萬2,080元,共計84萬5,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2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1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083元(9,250-6,167=3,083
),
惟因原告另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109年度救字第196號),如
訴訟救助之案件經
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