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1號 原   告 林子鈞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上十慶電器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台幣(下同)31萬 0,463元、預告工資4萬9,674元、特休未休工資8萬2,790元及提 繳勞工退休金40萬2,080元,共計84萬5,0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2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1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083元(9,250-6,167=3,083 ),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09年度救字第196號),如 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