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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葉正游 訴訟代理人 王舜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灃生活館有限公司、郭盈利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 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03,522元(含勞 動能力損失2,803,522元+精神慰撫金60萬元=3,403,52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4,759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 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0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