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7號
原 告 葉正游
訴訟
代理人 王舜信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灃生活館有限公司、郭盈利間請求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原
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03,522元(含勞
動能力損失2,803,522元+
精神慰撫金60萬元=3,403,52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4,759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
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0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
嗣經
駁回聲請確定,
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