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曾冠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泓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第1、2項聲明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1,265元(含資遣費113,285元
、國定假日未休工資109,98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88,000元)
,並應提繳94,89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標的金額合
計為406,15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惟上開請求屬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涉訟,依勞動事
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470元(計算式:4,410元×1/3=1,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