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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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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62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高興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泰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 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 1 月15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 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起訴自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