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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曾雍貴 法定代理人 涂玫紅 代 理 人 劉慶忠律師 聲請人相對人新進廣告有限公司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另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抗告,亦 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之同 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48號),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駁回確定 ,則聲請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