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曾雍貴
法定
代理人 涂玫紅
代 理 人 劉慶忠
律師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進廣告有限公司間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假處分,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另
按准予
訴訟救助,於
假扣押、假處分、
上訴及
抗告,亦
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之同
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48號),如經本院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
嗣經
駁回確定
,則聲請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