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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蔡森州 聲請人相對人鑫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 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 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 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 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 五千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2,213 元,聲請人應繳納勞動 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