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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李玲玲 聲 請 人 羅靖淳 聲 請 人 羅思穎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處 高雄市○○區○○○路○○○號 相 對 人 展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街○號3樓 法定代理人 劉峰綱  住同上 相 對 人 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吳昌修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暨起 訴未據繳納聲請費及裁判費。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 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 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1, 000 元,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 進入訴訟程序,應再補繳18,20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聲請費2, 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