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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   告 謝松政       謝秋琴       謝佑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益聯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 元。又原告於起 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 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