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金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怡菁
被 告 鄭詠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支薪水事件,原告先前因
聲請本件之
支
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因被告
異議視為
起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6,941元,應徵收
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