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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預支薪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2號 原   告 金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怡菁 被   告 鄭詠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支薪水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支 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因被告異議視為 起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941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