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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戴永輝 上列當事人相對人亞瑟環境清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 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所定額 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 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台 幣374,388 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居玲